条款与条件
跟团旅游的一般旅行条款和条件
瑞典旅游业协会 (SRF) 于 28 年 2018 月 20 日在行业内商定的一般条款和条件(202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修订)以及旅行社的特殊条款和条件(如下所述)适用于旅途。特殊条款和条件以斜体字表示。
旅游经营者可以应用与一般条款和条件不同的特殊条款和条件,前提是特殊条款和条件的应用因旅游的特殊性质、管理运输方式的特殊规定(例如预订和销售)而合理。定期航班的条款),由于旅行的特殊性质或旅行目的地的特殊情况而有不同的住宿条款。特殊条款和条件不得偏离《旅行团法》而对旅行者不利。
一般和特殊条款和条件构成协议的一部分。
一、协议
1.1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在经营者确认旅客订单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经营者应立即确认旅客的订单。撤销权不适用于购买套餐旅行。
1.2 主要旅行者是以其名义签订协议的人。主要旅行者首先在旅行证件中或以其他明确的方式提及。主要旅行者有责任根据协议付款。任何变更和/或取消必须由主要旅客进行。如果主要旅客患有严重疾病而无法进行变更或取消,则可以例外。主要旅客有责任向运营商提供有关协议涵盖的其他旅客的正确预订详细信息。任何退款均退给主要旅客。
1.3 如果旅客未满 18 岁且没有父母陪同旅行,则必须在预订时注明。跟团旅游可能要求最低年龄超过 18 岁。预订时会提供此信息。
1.4 预订确认信中注明的去程和回程时间均为初步时间。运营商应立即提供旅游出发时间的准确详细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不迟于出发前 20 天。
1.5 运营商应提供有关护照和签证要求的一般信息。
1.6 运营商应提供有关目的地健康手续的一般信息。
1.7 仅当与跟团旅游中包含的服务同时预订,或者与其他旅行服务一起按总价出售时,转机或特殊安排才包含在跟团旅游协议中。
1.8 旅客要求的任何愿望或特殊服务仅在经运营商明确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包含在协议中。
1.9 旅客有责任在收到预订确认/旅行证件后立即检查,并确保所有信息正确无误,包括姓名拼写正确且与护照相符。如有任何错误必须立即通知。运营商保留根据纠正错误细节的实际成本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以及因纠正而造成的额外工作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如果错误是由运营商或运营商聘请的人员造成的,则旅客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即可进行纠正。
1.10 如果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对于运营商联系该旅客至关重要的详细信息发生任何变更,主要旅客应立即通知运营商。
1.11 对于某些旅行团,需要满足最低参加人数要求才能进行旅行。在这种情况下,旅客应在预订时收到明确的信息。
1.12 机票属于跟团旅游的一部分的,应当按照正确的顺序使用。因此,旅客在同时预订去程和回程机票时,不能仅使用返程机票,或者仅使用部分航线。如果门票从一开始就没有被使用,剩余部分将被取消。
2。 价格和付款
2.1 价格应明确说明旅行的总价。价格应包括协议中包含的所有服务以及强制性附加费、税费和费用。
2.2 旅行者应在协议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旅游费用。
2.3 与预订确认相关,运营商可能会要求支付第一部分费用(申请费)。申请费应根据旅游价格和其他相关情况合理。
2.4 旅游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经营者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取合理赔偿。
2.5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旅游价格基于两人共用双人房的住宿价格。如果单人入住双人间或可供多人入住的较大房间,运营商有权收取额外费用。
2.6 运营商有义务告知旅客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3. 旅客变更及取消的权利
3.1 如果经营者允许,旅客有权更改协议。协议的变更可能会导致运营商或另一方向旅客收取额外费用。
3.2 旅行者有权取消旅行。运营商保留要求旅客赔偿因取消而产生的费用的权利。经营者可以根据取消时间,采取合理的标准化取消费用。如果经营者未采取标准化的取消费用,经营者有权收取合理的取消费用。
4. 旅行者转让本协议的权利
4.1 旅行者可以将协议转让给满足参加旅行条款和条件的人。例如,其中一项条件可能是运输公司或运营商根据适用规则聘请的其他方必须批准旅客的变更。旅客必须在出发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运营商或零售商有关此类转移的事宜。不晚于出发前 7 天发出的通知应始终被视为在合理时间内发出。
4.2 运营商可能会收取合理的转让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运营商因转让而产生的成本。经营者必须表明成本的计算方式。
4.3 转让人和受让人对旅游经营者或零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因转让而产生的所有未付款项和额外费用。
5. 出境前的变更
5.1 合同条款和条件的变更
运营商有权对合同进行变更,但前提是运营商以清晰、易懂且醒目的方式通过持久媒介将变更信息告知旅客。如果变化很小,例如航班时间的微小变化,旅客无权获得任何降价或损害赔偿。如果旅行发生重大变化,如有可能,应向旅行者提供替代旅行或有权终止协议而无需支付取消费用。
5.2 价格变更
5.2.1 如果由于燃料成本、税金和公共费用或汇率的变化而导致旅行价格上涨,则运营商有权提高旅行价格。
5.2.2 旅游价格可能会增加一定金额,金额与游客承担的运营商增加的费用份额相对应。但是,仅当每次预订的总成本增加超过 100 瑞典克朗时,才有权提高价格。
5.2.3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每次预订运营商的成本总共减少至少 100 瑞典克朗,则旅游价格应降低。在降价的同时,经营者可以扣除实际的管理费用。
5.2.4 经营者应将价格变动尽快通知旅客。通知应包括变更原因和费用计算。
5.2.5 在约定出发日期前的最后20天内,价格不得上涨,也不得降低。
5.2.6 经营者可以在其特殊条款和条件中放弃根据5.2.1提高价格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运营商也无需按照5.2.3 的规定降低价格。
5.3 旅行者无需支付取消费用即可终止协议的权利
5.3.1 因重大变动,例如价格上涨超过旅行团总价的8%以上,旅客要求终止本协议的,旅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经营者终止本协议。旅行社规定的合理时间,自旅行社通知旅客变更之日起计算。如果旅行者未能这样做,则旅行者将受新协议的约束。
5.3.2 如果跟团旅游协议终止,经营者应在协议终止后14天内立即退还整个旅程的费用,不得无谓拖延。
5.4 经营者与旅客在发生不可避免的特殊事件时终止协议的权利
5.4.1 如果旅行团的履行或前往旅游目的地的旅客运输因目的地或其邻近地区发生不可避免的特殊事件而受到重大影响,经营者和游客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不可避免和特殊”情况是指战争、恐怖主义、严重疾病或自然灾害等严重安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旅行者有权终止协议而无需支付任何取消费用。如果运营商根据本节终止协议,旅客无权获得任何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旅客有权按照 5.3.2 规定的方式获得全额退款。
5.4.2 如果在签订协议时已众所周知不可避免的和非常事件,则旅行者无权终止本协议。
5.4.3 应咨询瑞典或国际权威机构以确定该事件是否具有上述严重性质。从出发前 14 天起,瑞典外交部发出的禁止前往特定目的地的旅行建议如果该建议涵盖了旅行者的旅行时间,则构成终止旅行的理由。如果瑞典外交部的旅行建议明确表明该建议所依据的情况会影响或将影响旅行者旅行时的目的地,则该建议也应被视为终止旅行的理由。
6. 旅行社履行跟团旅游的责任
6.1 性能上的不足
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纠正。但是,如果无法纠正缺陷或者纠正会导致不成比例的成本,则运营商没有义务纠正缺陷。如果经营者无法纠正缺陷,旅客可能有权要求降价和赔偿。
6.2 材料缺陷
6.2.1 如果在出发后无法提供约定服务的重要部分,则运营方应尽可能安排同等服务或至少同等价值的替代服务,且旅客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如果运营商无法提供此服务,运营商可以提供质量较低的替代品以及合理的降价。仅当这些替代方案无法与协议中应提供的替代方案相比较或者所提供的降价不合理时,旅客才可以拒绝此类替代方案。
6.2.2 如果经营者无法提供任何替代方案,或者旅客有权根据第 6.2.1 条拒绝此类替代方案,则旅客可能有权获得价格折扣和损害赔偿。
6.2.3 如果出现严重影响旅行团履行的缺陷,且经营者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的,旅行者有权终止协议,并有权要求降价和赔偿损失。 。
6.2.4 如果经营者无法提供任何替代方案,或者旅行者有权根据 6.2.1 拒绝此类替代方案,或者旅行者根据 6.2.3 终止协议,则旅行者有权同等的回程交通,无需不必要的延误,且无需额外费用,前提是旅行团包含交通且旅行者位于目的地。
7. 关于降价和损害赔偿
7.1 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缺陷是由旅客造成的,否则应给予降价。
7.2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缺陷是由旅行者或与提供旅行团中包含的旅行服务无关的第三方造成的,或者缺陷是由于不可避免的特殊事件造成的,则旅行者无权获得损害赔偿。
7.3 如果缺陷是由运营商聘用的任何一方造成的,则只有当运营商聘用的一方也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免除责任时,运营商才可以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缺陷可归因于早期阶段的任何其他方,则适用前述规定。
7.4 如果运营商证明预订旅游的人数少于协议规定的最低人数,并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游客取消旅游,则运营商无权因取消旅游而获得损害赔偿协议。
取消旅行的通知应不迟于
- 如果行程超过 20 天,请在出发前 6 天
- 如果行程在 7 至 2 天之间,则需在出发前 6 天
- 如果行程短于 48 天,请在出发前 2 小时
7.5 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的损害赔偿包括纯粹经济损失、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旅客有义务尽可能减少损失。
7.6 除非《旅行团法》或其他强制性立法规定任何其他限制,否则运营商的损失责任应限于旅行团价格的三倍。但因故意或疏忽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失时,则不受此限制。
8。 投诉
8.1 仅当旅行者在注意到缺陷后或在旅行者应注意到缺陷后的合理时间内将缺陷通知经营者或零售商时,旅行者才可以援引约定服务中的缺陷。此类通知必须尽快发出,如果可能的话,应在目的地发出。在确定降价或赔偿损失时,如果该通知能使经营者纠正缺陷,则应考虑旅客发出投诉的时间。
8.2 尽管有第 8.1 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或零售商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或不合情理,旅客可以提出缺陷。
9. 旅游期间游客的责任
9.1 操作者须知
旅客应遵守导游或经营者聘用的其他人员的任何指示。旅行者有义务遵守适用于旅行和旅行目的地的行为规则,并以不打扰其他旅行者的方式行事。如果旅客严重违反前述规定,经营者可以解除协议,旅客无权获得任何赔偿或退款。
9.2 旅客的损失责任
因旅客的疏忽而造成运营商损坏的,旅客应承担赔偿责任。
9.3 旅客办理手续的责任
9.3.1 旅行者有责任遵守旅行所需的手续,例如持有有效护照、签证、疫苗接种和保险。
9.3.2 对于跟团旅游中包含的所有交通服务,旅客必须按照行程安排或组织者或运输公司发出的其他指示完成报到手续。
9.3.3 旅客应自行承担因未履行上述手续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例如因缺少护照而导致的返程交通费用,除非错误是由于运营商或零售商提供的信息不足造成的。
9.3.4 旅客有责任阅读经营者提供的信息。
9.4 与安排的偏差
旅行开始后,旅客有义务通知运营商或其代表有关偏离安排的情况。
10. 经营者提供协助的义务
如果旅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现自己有困难,活动组织方有义务提供适当的帮助,不得造成不必要的延误。例如,此类援助可能包括有关健康和医疗服务、地方当局和领事支持的信息。如果这种情况是旅客故意或疏忽造成的,运营商有权就此类协助收取合理的费用。
11。 争议解决
双方应自行努力解决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争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争议可由国家消费者投诉委员会 (ARN),Box 174, 101 23 Stockholm,www.arn.se 或普通法院审理。争议也可以通过欧盟委员会的在线平台进行审理:http://ec.europa.eu/odr。